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冻结,主要原因是因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这是一种新型法催,不通过诉讼、判决,就可以对你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采取的 “代位执行” 措施,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
这是一种新型债权受让公司套路,部分机构利用债权转让的低门槛,设计 “空壳公司搭桥” 的套路,让无关第三方被动卷入债务纠纷,具体操作如下:空壳公司(B)承接上游机构的债权,成为名义上的 “被执行人”,另一机构(A)起诉 B,双方快速达成无争议判决(不走实质审理流程),法院依据该判决,向欠空壳公司(B)的第三方(C)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实际执行矛头直指 C,而空壳公司 B 无任何可执行资产,A 自始至终不针对 B 申请强制执行。
“东明县人民法院”这批《履行债务通知书》大部分是“分期乐”平台的欠款,进行转让。
案件号为:(2026)鲁1728执60号,青岛鑫德顺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明县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明县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享有到期债权,进行的代为执行。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三人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之后,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应当在受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之后十五日之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后的十五日之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行为停止。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行法院,写明自身信息、异议理由,附上证据,然后邮寄一定要选择邮政的EMS。
1、无债务关系:提供无借款合同、无合作协议、无资金往来的证明;
2、债务已结清:收集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对账确认聊天记录等;
3、债务未到期 / 有争议:留存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条款、争议沟通记录、债权转让未通知的证据(如未收到书面通知函)。
4、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口头异议无效),可直接递交法院立案庭,或通过 EMS 邮寄(留存快递回执,证明送达时间)。
5、内容要求:需针对债务本身提出 “实质性异议”,常见合法异议理由包括:与被执行人无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已全部清偿;债务尚未到期;债权转让未依法通知(根据《民法典》第 546 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存在争议(如质量纠纷、金额异议)。
6、注意:“没钱还”“不认识申请执行人” 等理由不属于实质性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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