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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一男子租车后,竟连夜转卖……

为还高利贷

竟伪造证件变卖租赁车辆

事后玩起人间蒸发

以为能瞒天过海

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尹某因欠高利贷无力偿还,遂想用租赁车辆抵押变现方式套取现金。2023年9月某日,尹某到某婚车租赁中心以每天450元的价格租用一辆奥迪牌轿车(车主为李某),租期10天,交押金3000元。次日,尹某伪造该车行车证后以1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二手车商陈某,由于尹某没有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得到4万元现金,双方约定剩余的11万元等尹某交来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再放款。尹某将4万元现金偿还债务并注销了预留给某婚车租赁中心的手机号码,租车到期后,尹某没有归还该车也没有继续缴纳租赁费,某婚车租赁中心与尹某无法取得联系。后李某报警,车辆被追回并返还李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与某婚车租赁中心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用车辆,伪造车辆证件证明车辆为自己所有,又以该车与陈某签订合同拟骗取15万元,实得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陈某。

法官说法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核心准则,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契约精神,更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严厉惩处。本案中,尹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竟将罪恶之手伸向车辆租赁市场。尹某以正常租车为由与婚车租赁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在取得车辆后,迅速伪造行车证,将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抵押给二手车商套现,虽因未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仅获得4万元,但已完整展现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逻辑。甚至在完成抵押套取现金后,尹某通过注销预留手机号、拒不归还车辆、不续交租赁费等方式逃避责任,试图彻底切断与租赁中心的联系,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尹某的行为不仅导致车主李某的财产权益陷入重大风险,也扰乱了车辆租赁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信任基础,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与消费理念,若有资金需求,应通过银行贷款、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陷入高利贷陷阱,更不能因债务压力铤而走险,试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拆东墙补西墙”,否则只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等行为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好相关凭证,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法律保护意识,一旦遭遇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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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转载于公众号: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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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儒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21年8月,是由一批拥有10至20年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所秉持“法儒融合,义正德馨”的办所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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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月会律师,本所主任,拥有23年的执业年限,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曲靖市律师协会首届监事会监事、曲靖市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荣获云南省优秀律师称号。他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卓越的领导能力,带领本所团队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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