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金融诈骗罪的基础知识;1️⃣集资诈骗罪;2️⃣保险诈骗罪;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保险诈骗涉及其他犯罪的罪数处理
一、金融诈骗罪基础知识(法益:金融管理秩序 财产权利)⭐⭐⭐
❤️客观行为:与普通诈骗罪一致,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
❤️主体: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其余金融诈骗犯罪均有单位犯罪;单位贷款诈骗的,对单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主观罪责: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需主客观一致,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推定;法定推定情形包括: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⑥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⑦其他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
❤️处罚:本类犯罪均不再有死刑
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196条,结果犯)⭐⭐⭐
❤️基本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犯①: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犯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构成
犯罪对象: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依据立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均属信用卡)
4种法定行为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骗取、窃取/收买/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
④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推定:①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⑥其他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情形(⚠️构成恶意透支型诈骗,需透支前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是法律上的持卡人)
♂️认定规则
①机器能否被骗: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但司法解释例外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照《刑法》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使用”需按信用卡通常用途;盗窃信用卡后克隆新卡使用,属“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 盗窃信用卡后克隆新卡再用,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盗窃信用卡,在ATM机中存假币、在其他机器中取真币,因存取现金是信用卡通常用途,定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
③抢劫信用卡并使用: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无需区分对人/对机器
④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牵连,从一重罪论处
⑤信用卡套现:使用POS机等虚构交易、虚开价格套现,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套现者若属恶意透支,定信用卡诈骗罪
⑥共同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共同犯罪,在盗窃/使用任一环节加入,均成立共犯;犯罪结束后加入的,不成立共犯
例:张某窃得及身份证,告诉何某实情,何某凭信息消费5000元,张某与何某构成盗窃罪共犯
例:张某偷钱包(含3000元现金 ),让何某扔掉卡,何某却消费5000元,张某构成盗窃罪(3000元),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甲盗窃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卡号后放回,冒充乙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的资金转至自己账户,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
例: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丙,在商场冒充他人签名消费,因银行未受骗、被害人是商场,丙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罪(非信用卡诈骗罪)
⚠️窃取他人银行信用卡信息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手机/支付宝/微信绑定的信息并使用,仅定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属三角诈骗(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若非三角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保险诈骗罪(《刑法》198条,结果犯)⭐⭐⭐
❤️基本犯: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犯1: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犯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人可构成共犯,不具有特殊身份者单独实施的,按其身份定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保险诈骗罪)
法定行为方式:
①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着手标准:具备侵犯保险人财产法益的现实危险,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才属着手;仅实施故意杀人等预备行为、未索赔的,属保险诈骗预备
♂️认定规则
罪数处理:实施第4、5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故意杀人后未索赔的,仅定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预备),从一重罪论处
共同犯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此罪与彼罪: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非国有公司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定贪污罪
⚠️保险诈骗与合同诈骗罪可能存在法条竞合,保险诈骗罪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例:个体户甲的汽修厂非保险公司指定合作方,多次夸大车辆毁损程度骗取保险金12万余元,甲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仅定诈骗罪
例:个体户甲的汽修厂是保险公司指定合作方,夸大车辆毁损程度骗取保险金12万余元,甲与被保险人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例:某公司给甲配车,甲因车祸致车被撞,单位领导让甲谎称被盗并安排他人理赔,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替身进行骗保,虽不构成第5项保险诈骗,但构成第3项“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罪
四、票据诈骗罪(《刑法》194条第1款)
行为方式: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五、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194条第2款)
行为方式: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存单是金融凭证,非金融票据;冒用他人银行存单取钱,不构成本罪,定诈骗罪)
六、信用证诈骗罪(《刑法》195条)
犯罪类型:金融诈骗罪中唯一的抽象危险犯⚠️
行为方式: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骗取信用证;④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七、罪数与共犯的处理⭐⭐⭐
牵连犯:骗领信用卡并使用、伪造金融票证后用于金融诈骗,均从一重罪论处
数罪并罚:保险诈骗中故意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伤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共犯认定:为金融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技术支持等帮助,事前通谋的,以金融诈骗犯罪共犯论处;保险事故鉴定人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特别法与一般法,优先适用特别法;保险诈骗与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保险诈骗罪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