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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第223讲:分期支付首期款与首付贷一样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样,首付贷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而分期支付首期款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如下面这个案件,林某起诉开发商向其提供“首付贷”诱骗其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为由,主张涉案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分期付款申请书”“借据”及欠条内容及庭审时双方对实际履行情况的确认,属于某开发商允许李某分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是对合同约定首期款支付期限的变更,并不构成“首付贷”,不违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首先,关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涉案商品房是由某开发商依法建设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涉案合同属于网签文本且已进行了备案登记,涉案合同并没有约定“首付贷”内容,故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其次,关于诉争的“分期付款申请书”“借据”及欠条能否证明存在“首付贷”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某开发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林某向李某实际提供了购房首期款的借款,一是某开发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没有提供实际为李某支付涉案购房首期款的依据;二是李某表示没有实际收到涉案借款;三是某开发商没有向李某开具收到涉案购房首期款的发票或收据。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约定李某应于2020年10月3日前支付首期款,但根据“分期付款申请书”“借据”及欠条内容及庭审时双方对实际履行情况的确认,属于某开发商允许李某分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是对合同约定首期款支付期限的变更,并不构成“首付贷”。一审法院将某开发商允许李某分期支付购房首期款的行为认定为“首付贷”不当,予以纠正。某开发商为了推销其建设的商品房,在明知李某没有能力支付购房首期款的情况下,仍以在合同之外允许李某分期支付首期款的方式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给李某履行合同造成较大压力;而李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购房首期款的能力,仍然愿意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某开发商购买涉案商品房,最终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酿成纠纷,双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李某以某开发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其提供“首付贷”诱骗其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为由,主张涉案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无效的上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至于李某主张的“分期付款申请书”“借据”及欠条的效力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某至今尚未付清涉案商品房的首期款,而上述“分期付款申请书”“借据”及欠条只是对每期应支付购房首期款金额等的确认,属于合同履行问题;而本案中,某开发商并未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或“分期付款申请书”“借据”及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李某亦未主张合同履行或解除,而是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故涉案合同的履行不属本案审理范畴,当事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后,李某要求某开发商代其偿还银行借款及返还其已向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因该主张涉及李某、某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三方另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关系,亦不属本案审理范畴。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