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小美在淘宝购买了女装1件,商品总价60元,运费7元,实际共计67元。订单显示23年9月13日发货,由韵达快递承运,但该订单并未揽件并运输,原告一直未收到购买物品。2023年12月12日淘宝在小美未收到货的情况下,该笔订单自动确认收货。确认收货后,小美多次与店铺进行反映,但店铺不予理会。小美找到平台获得赔偿并且拿到店家信息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元。
二,原告在线:
构成欺诈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虚假发货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而非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欺诈,符合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之要件,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欺诈。
1,本案中,订单于2023年12月12日自动确认收货。小美向客服人员询问货物详情,客服人员告知“这边查询一下哦”“这边问问快递是怎么回事呢”等内容,未对其虚假发货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被告若无货应当及时下架商品告知小美,若是物流问题应当及时联系物流解决,而不是通过虚假发货的行为来逃避其不能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的责任。被告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就产品库存或是物流问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小美认为被告就案涉产品库存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行为。
2、小美作为消费者在相应的商家处下单并支付货款成功后,即表明消费者希望收到与商家宣传一致的产品,小美在下单之后该店铺一直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没有出现库存或是物流等店铺异常宣传,被告点击发货并提供快递单号的行为也足以误导原告以为能如期收到与被告宣传一致的案涉物品。因此原告为被告甲百货店的虚假发货行为足以误导原告。被告在此过程中明显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中虚假发货的行为构成欺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商家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可能要求商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被告同意调解,原告撤诉结案:商家赔偿小美500元。
四,案例分享:
①(2025)甘29民终1053号,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认定欺诈)
②(2024)浙0192民初5990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甲百货店、甲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欺诈)
③(2021)湘02民终965号,匡宇因与广州均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认定欺诈)
五,律师建议:
1、遇到商品发货问题及时且连续多次和客服沟通;
2、商家不予处理,寻求平台帮助,退回货款且要求提供商家信息;
3、尽量找到平台解决,或者拨打12315等途径解决,必要时再进行诉讼;
4、虚假发货与构成欺诈较难认定,注意鉴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