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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经验|国内礼品卡回收业务刑事法律风险及其规避,以京东E卡为例。

前言

近几年,我国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高压的刑事司法政策使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空间越来越小,洗钱、掩隐的渠道、手段越来越少。但是由于新技术的产生,洗钱、掩隐的渠道慢慢开始转向如加密数字货币等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特征的非传统领域。

基于此,在刑事实务中,币圈成为了“特殊行业”。与加密数字货币一样,部分礼品卡也具有匿名性的特点,且相对于虚拟货币,其还具有便捷性、高流通性,受众群体更广的特点。礼品卡与加密数字货币结合,成为了洗钱、掩隐的重要方式。礼品卡回收行业也与币圈一样,逐步从“传统行业”开始向“特殊行业"转化,成了刑法高度关注的”对象”。

以地域划分,礼品卡回收分为:国际礼品卡回收与国内礼品卡回收两类。两者的刑事法律风险除了均有洗钱、掩隐、退赃退赔外,国际礼品卡因为可能存在汇差,从而易引发行政风险与涉汇率相关的非法经营风险,本人有专门文章对此进行阐述,具体参见。

本文针对国内礼品卡回收业务,结合承办的相关案例,浅谈不同国内礼品卡回收业务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并给出行业建议。

套现卡商

不同业务模式的法律风险

不同业务模式的国内礼品卡回收业务有不同的刑事法律风险。交易对象、体量、合作方式等的不同,对应的风险不同。本文针对常见的几种交易模式论述不同的刑事法律风险。

传统自用礼品卡回收业务

该业务模式:卖家非赃卡(自用、员工福利卡等)-卡商回收-买家(包括设备商)。

如卡商以92折回收京东E卡,97折卖出,赚取价差。5000元京东E卡,赚250元差价。

该业务模式仅为赚取价差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刑事或者行政法律风险。

套现卡

该业务模式:卖家京东E卡-卡商回收-买家(包括设备商)。

此处卖家(多为散户)京东E卡的取得方式为先享后付方式,获取实体卡或卡密后低价转卖,目的为套取现金(通过京东白条等金融类方式套现,相关链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已有大量判例,因不涉及礼品卡,本文不做详细说明)。

该模式下,虽然存在套现行为,但相关礼品卡并非“赃卡”,回收此类礼品卡的卡商大概率不会承担刑事风险。但如果体量巨大,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3项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模式下,体量较大的礼品卡回收业务暂没有相关案件,没有实务参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即使体量巨大,礼品卡回收卡商也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礼品卡并非赃卡,不涉及白条、金条等金融监管类借款,且存在实体或者电子卡实物,相关卡片的使用方式并不妨碍金融类的管理秩序,故不能认定为资金结算业务,进而不适用非法经营罪名。

赃卡

No.1

明知、主动对接

如实体礼品卡回收店面明知是盗窃卡等仍予以回收;国内对接盘口的一级卡商;或者与上述一级卡商存在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二级卡商。

上述礼品卡回收商,根据收购赃卡的犯罪性质,当然的构成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如近日邹平市公安打掉一跑分洗钱团多,该团伙涉案流水超1亿元,抓获涉案人员共计10名,冻结涉案京东E卡2000余张,现场扣押泰达币10万余个。经大量调查,闫某、李某、王某三人,受境外“跑分”上线指使,把用作...平台充值上分的京东E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三人,由三人自行找买家加价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由于上线要求三人用虚拟币结算购买京东E卡的费用,他们便通过以罗某为首的一个虚拟币工作室进行兑换,该工作室长期以倒买倒卖虚拟币为幌子,接收境外汇款,以此达到帮助涉诈、涉赌资金洗钱的目的。自2023年8月起,以罗某为首虚拟币的工作室频繁使用场外交易软件买卖泰达币(USDT),交易流水上亿元,非法获利八百余万元。

No.2

推定明知,即“应当知道”

实务中,推定明知一般包括两类比较常见的情形:不合理低价与usdt等虚拟货币支付。

如:对85折甚至8折以下等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的礼品卡进行回收。

又如:下单购买礼品卡,对方代付完成充值。5000元的代付,回3500usdt即可。或者5000元的京东E卡出售给卡商,要求结算usdt。

第一类为不合理低价,第二类为不合理低价 “特殊行业”,均会被推定为明知。

关于不合理低价被认定为明知有案例: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06-1-300-001号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应认定其明知该物品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亦有明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虚拟货币结算,其本身为“特殊行业的特殊手段",在高压刑事司法政策下,当然的推定明知,本文不再详述,具体可参见文章。

其他:退赃退赔与帮助犯

(1)对接一级卡商的二级卡商,其与一级卡商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卡片量较大。如一级卡商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二级卡商易被认定为共犯或者帮助犯,已有相关刑事司法判例。

(2)对接散户或混合卡的卡商

对于该类卡商,由于散户的复杂性,以及确实无法辨别混合卡,导致很多卡商被动成为了洗钱或掩隐的工具。因其不存在前述的“明知”情形,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基于我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政策,冻卡已成常态。

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易痕迹并提供明确的上下线,极易承担退赔的风险。礼品卡虽匿名,但链条清晰明确,谁购买、谁转账、谁核销清晰可见。

实践中,如果是非经营性质的回收卡人,提供交易流水、交易渠道并有合理对价的,一般可以解除卡片封控。但对于存在经营行为的卡商来说则除非举证严格履行了相关义务(本文下一章节载明),明确提供上下线等交易渠道,且确仅为赚取差价的行为才有可能获得账户解冻。

总结

除主动明知的卡商(对赃卡的明知,对接盘口、料的卡商),是否明知“赃卡”实际上成为了是否存在风险的关键点。除了常见的不合理低价、小平台、虚拟货币结算等常见的表现形式外,实际上对于卡商而言没有什么有效的方式去分辨收购的卡是否是赃卡,现有的刑事司法政策还必须要求进行自证无罪。这就要求卡商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转变“传统业务”的思想,将其视为“特殊行业”(实际上已经是了),谨慎行事。

套现卡商

规避方式

履行kyc义务

知晓你的客户,情况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视频认证,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一旦卡片涉赃,被公安机关调查,能够第一时间提供上下线信息,以便摆脱涉案嫌疑。

尽可能正规平台出卡

工信部有很多备案的礼品卡平台,在上述平台上进行挂单出售。相较于其他平台,其有实名信息,替卡商履行了一定的kyc义务,间接的成为了一道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断了“推断明知”。

务必留存相关记录

要求卖家提供购卡凭证,如发票、交易记录等,核实卡片的合法来源。留存买家的交易凭证和信息。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尽量不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及资金流水,以备应对司法调查。

合理价格

务必以合理价格收购、出售礼品卡,阻断”异于市场价格”。

选择合规的交易模式

禁止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礼品卡,优先采用境内人民币直接结算模式;明确业务仅限于礼品卡流通,切断与外汇兑换的风险。

涉司法调查,停止经营

根据两院一部的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即使已经履行了能尽的义务,仍被动涉及到了相关犯罪中,基于刑事风险考虑,尽量停止经营。

套现卡商

结语

礼品卡回收业务的刑事风险几种于卡源合法性上。从业者需要以“合规前置”为原则,通过严格审查、模式优化与法律风控体系的建设,将风险降至最低。

在行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唯有合法经营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定期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调整合规策略,避免因法律认知滞后导致被动涉罪。

套现卡商

作者

刘龙律师,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区块链(数字货币)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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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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