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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套现?可真“刑”!

包头卡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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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里的钱

本是不时之需的“救命钱”

可总有糊涂的参保者

想把医保卡里的资金“变活”

将医保卡当“存折”来套现

这种行为既违法又吃亏!

  近日,石拐区医疗保障局接到了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的,有关辖区户籍居民孙某使用医保电子二维码套现案件。为依法保护参保人、医药机构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过罚失当”,石拐区医疗保障局成立工作专班,数次沟通案件,并进行了相关政策、法律集中学习研判。

  通过案件查办、证据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令《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孙某违反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规定。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2142.61元,并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对该当事人进行2倍的罚款,达到了以案代训的目的。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使用安全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重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势在必行。石拐区医疗保障局在此提醒: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卖、出借;账户内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不得套现;广大参保人切勿为了眼前利益,将自己的医保卡“提前消费”。轻则遭受行政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王 平

一审:李 慧

二审:巩天奇

三审: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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