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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65:里面的钱被盗刷银行要不要赔?

基本案情

小帅毕业后开了一家公司

为了业务方便

小帅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

号为1314

并开通了手机银行等业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

1314这张卡上的金额也越来越多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有了20多万

但是随着业务的扩大

小帅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

一天

小帅手机收到了带有银行logo的短信

邀请其办理白金卡信用卡

小帅便打开了短信中的链接

疑似某银行的官方信用用卡申请网页

并填写了号等相关信息

随后又收到了一个验证码短信

小帅以为是申请信用卡的验证码

就直接复制到了网页中填写栏

随后

小帅就收到了一条短信

内容为:归集转出金额20万元

小帅立即意识到自己被诈骗了

遂立即拨打银行电话和报警电话

但一切都太晚了

小帅认为

自己的卡被盗刷是因为银行的责任

因为自己并没有开通归集业务

在自己并为开通归集业务的情况下

自己卡里的钱却以归集的方式盗刷

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便把银行告到了法院

要求法院支付被盗刷的20万元

那么

法院会支持小帅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是

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帅和银行都不服上诉到二审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对其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应尽到不低于柜面业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小帅的并未开通归集业务,上的钱却被归集业务的方式网络盗刷,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二、小帅自身泄露身证号码、验证码等信息是导致其被网络盗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说

不明链接勿点击

验证码勿乱发送

涉及金钱电话短信勿轻信

以上口诀要牢记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